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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「租賃交通車核備標章」一案

{{ $t('FEZ001') }} 謝佽蓉
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訓育組|

一、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。

二、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:「租賃之學生交 通車,應於前後車窗及駕駛座左右外側標示清晰可識之學 生專車校(班)、中心名稱、電話、載運人數,短期補習 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者,並應加註立案字 號。」

三、本局核發之租賃交通車核備標章載示項目包括:機構班 名、立案證號、載運人數、聯絡電話、租賃起訖日期、租 賃業者名稱及發證字號等,業者應置放於擋風玻璃處。

四、如發現未核備之車輛或疑似超載學童等違規情事,可記錄 車牌號碼,並向本局反映(終身教育科:1999轉分機 6425、6428)。

五、標章如附件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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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3-02-23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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