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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訊彙整

數位發展部修正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第三點、第四點、第五點一案

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資訊組|

一、依市府111年12月1日府授資安字第1110147459號函辦理。

二、機關若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,仍需使用危害國家 資通安全產品時,應具體敘明理由,經機關資通安全長及 其上級機關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,且須函報資通安全管理 法主管機關(數位發展部)核定,並應於產品未汰換前, 加強下列資安強化措施

(一)強化資安管理措施,例如:設定高強度密碼、禁止遠端 維護等。

(二)產品遇資安攻擊導致顯示畫面遭置換,應立即置換靜態 畫面,或立即關機。

(三)產品若為硬體,應確認其不具WiFi等持續連網功能(非僅以軟體關閉)。若需以外接裝置方式進行更新,須有 專人在旁全程監督,並於傳輸完成後立即移除外接裝 置。

(四)產品使用屆期後不得再購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。

三、檢送「修正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 則」及「修正對照表」各1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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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2-12-28|

{{ $t('FEZ005') }} 2315|